我们所受的法学理论教育告诉我们,诉讼是万不得已才动用的解决问题的手段,一旦动用诉讼,则原造被告双方的关系必然会势同水火。按照土共著名的矛盾理论,就是诉讼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激化,进而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事件。我将这一理论,称为激讼理论。
激讼理论,究竟源之何处,我考究不出来。无可否认,它有它的合理之处。但究竟是诉讼导致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紧张还是只是大部分的当事人到了关系紧张的情况下才选择诉讼这个手段(这意味着诉讼不是造成关系紧张的原因),应该加以探讨。
在熟人社会,矛盾纠纷通常都是由一德高望重的第三者进行裁决,而更为重要的是,该裁决者是内部人,裁决也秘密进行,矛盾不外扬,符合“家丑不外扬”的做法。但国家介入后,裁决公开,裁决者是“外人”,这意味着矛盾需要公开,而将矛盾公开的做法,一般会对某一方当事人在社会上的声誉会产生重大影响。这是诉讼初始阶段人们一般不愿意选择诉讼的原因。
但熟人社会被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打破,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双方均可信任的第三者越来越难以寻觅,而人们更加需要一套稳定的制度来确保权利义务的正当分配。国家的介入称为必要,这个时候人们不再愿意选择诉讼,更大的原因可能是一旦启动诉讼,等待事件得以解决的时间将过于长久。
在中国,熟人社会还在逐渐被打破,权利义务的观念还在逐步建立。人们更加需要的,是一套能够确保公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制度。
土共担心,诉讼引发的许多不利结果会不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尤其是大规模的诉讼),从而为社会动乱埋下祸根,于是采取了很多行政干预司法的行为,但这样的行为导致了一个恶性循环。
土共强调调解,意图在诉讼之外设置许多缓冲所谓矛盾的工具,这样做的目的,却不是主要为了为司法缓解压力。
于是我们看到,在毒奶粉事件中,家长们不被允许诉讼,因为牵涉面过大,一旦有任何不利的结果,会容易引起社会动荡。
但是讽刺的是,我们的对外集体诉讼,当局并未有任何禁止的举动,或者,这属于敌我矛盾吧。
1.诉讼过多会显得我们的社会不那么和谐。
回复删除2.调解如果做的规范,个人觉得确实是一个比诉讼好的解决矛盾的方法。但问题在于怎样使调解做的规范。
3.稳定还是要压倒一切的,这个逻辑我想是变不了了。
FH
问题是单单为了稳定而稳定,反而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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